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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斯州农业区保护和保护法允许建立农业区——官方称为“农业区”——一个或多个土地所有者在获得县委员会批准后自愿将其土地纳入保护区.
农业区通过提供一种使土地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农业用途的手段,保持其边界内农业经营的完整性. 当财产登记在农业区时, 它必须在农业上使用至少10年. 10年后,土地可每8年重新登记一次. 有关规定已到位,允许个别地块的财产从, 或者添加到, 在这些时期内,只要农业区继续包含至少100英亩的土地.
农业区内的土地受到保护,不受当地发起的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的项目的影响. 然而, i法律不保护财产不受征用权的影响. 有财产登记的土地所有者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会不合理地限制正常的农业生产,也不受不符合他们最大利益的特殊利益评估的约束. 如果这块地卖了,这个名称就随房产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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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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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区改造申请
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拟议的土地在1.市政当局可以在市政当局的公司边界5英里范围内提出异议. 如果市政当局遵守所有程序指南和时间表, 该项反对可能会导致位于1.离农业区5英里. 如果把这块地移走,面积就会减少到不到100英亩, 农业区请求无效.
除了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希望将财产纳入农业区之外,县委员会还必须考虑几个项目. 这些考虑是:
农业区将在第一个10年后进行审查,之后每8年进行一次审查. 县委员会应征求农业地区委员会的建议. 农区委员会将在农区成立纪念日之前至少120天举行听证会,然后提出建议.
县委员会可以在第一个10年或随后的8年周年纪念日结束时改变或终止农业区. 如果有变更,县委员会:
1. 如果农业区发生变更或解散,必须向县书记员提交诉讼通知;
2. 是否必须在采取此类行动的45天内通知伊利诺斯州农业部任何农区变更或终止.
如果县委员会不采取行动,农业区应继续按原组织方式组织.
相邻土地所有人可向县委员会请愿,要求从农业区撤出土地. 请愿书必须:
县委员会必须:
县委员会在收到撤回申请后90天内以书面决定接受或拒绝. 任何受到县委员会决定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在决定作出后35天内提交审查请愿书,以获得司法审查. 当任何土地从农业区撤出时,县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通知伊利诺伊州农业部.
在现有农业区增加任何数量的土地的建议必须提交给县委员会. 然后必须发生以下情况:
1. 县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提案后10天内向农业区委员会提交提案;
2. 农业区委员会有45天的时间来审查拟议的增加,并建议县委员会批准, 对提案的不赞成或修改;
3. 县委员会在收到农业区委员会的建议后,有30天的时间采取行动;
4. 县委员会必须在采取此类行动的45天内通知伊利诺斯州农业部指定农业区的任何土地增加.
土地所有人可以在农业区成立十周年时请求县委员会解散农业区. 要做到这一点:
1. 请愿书必须在农业区成立10周年之前的1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县委员会;
2. 请愿书要求三分之二的土地所有者(或其继承人、代表等)同意.)签署解散农业区.
土地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从农业区移走土地, 但农业区的总面积必须至少有100英亩. 如果它低于100英亩的最低门槛,那么它就成为了事实上的解除请求.